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编码

120000SUJXK080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22条、第26条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属城市排水系统(设施)及市内六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运行流程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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