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新建城市公共排水项目的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SUJJC0800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三)竣工验收;(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排监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运行流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监管—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邀请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并提出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后15日内向养护管理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

2.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管。

3.竣工验收。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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