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代为治理

编码

120000SUJQZ08008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市管设施的管理

运行流程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责任事项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务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终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须恢复强制执行。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