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许可

编码

120000SUJXK09003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2.《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2012年市15届人大常务委员会32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向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中心城区权限

运行流程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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