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编码 | 120000SUJJL1100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五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运行流程 | 确定奖励项目—发布通知—申报,受理—评审验收—决定—批准命名并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需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