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

编码

120000SUJQZ12015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市管项目管理以及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运行流程

对征收对象实施责令限期缴费后,仍不缴费的——报天津市水务局申请实施滞纳金、加处罚款——天津市水务局同意后实施。

责任事项

1.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确认其已清楚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向征收对象实施滞纳金、加处罚款措施。

3.至国库系统查询缴费情况相关信息。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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