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子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许可

编码

120000SUJXK13002-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3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行洪河道、市管水库、供水河道、外环河、大沽排水河

运行流程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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