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子项名称

围垦河道审核

编码

120000SUJXK13002-03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行洪河道、市管水库、供水河道、外环河、大沽排水河

运行流程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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