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法围海、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的强制

编码

120000SUJQZ13029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行洪河道、市管水库、供水河道、外环河、大沽排水河的管理工作

运行流程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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