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编码

120000FGWXK010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相关处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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