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编码 | 120000FGW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相关处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