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编码 | 120000FGW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3.《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及跨区域实施项目的备案机关。”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相关处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执行 |
运行流程 |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备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备案。 3.如企业提出需求,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