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招标投标许可 |
编码 | 120000FGWXK02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相关处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