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

编码

120000FGWCF03009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责任事项

一般程序

1.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当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采取制作建议书等方式督促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节能监察工作报告。节能监察工作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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