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编码

120000FGWQR06001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及相关处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1.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对免税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提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附件。

2.市发展和改革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及附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出具决定的,经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原因。

3.对不符合国家鼓励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出具免税确认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关材料;

5.出具免税确认书(不符合国家鼓励范围的项目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在项目执行中如有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企业提出申请后,为企业办理确认书变更手续。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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