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编码

120000FGWQT09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条 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价监中心[2016]18号)的通知第二条 价格监测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价格监测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工作;第四条 价格监测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一)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的劳务补助;(二)采报价人员培训及价格数据处理和通讯费用;(三)价格监测点监测资料、标志牌制作费用及其他与价格监测点采报价工作有关的费用;(四)价格监测一线人员的误餐补助及节假日加班补助。

实施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按照《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运行流程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规定按期发放价格监测补助——指导、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采报价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对收集到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审查、核实、归档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季度考核—价格监测工作考评—年终发放价格监测补助资金。

责任事项

1.确定需要实施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具体项目,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3.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

4.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及工作讲评;

5.对收集到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审查、核实,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6.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

7.实施价格监测预测、预警;

8.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9.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监督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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