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编码

120000SCWQT01015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实施机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收缴证照;

7.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监督方式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