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编码

120000NCWXK01009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8829070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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