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编码

120000NCWCF0101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公布)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对检查发现或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批准立案的,依法进行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3.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5.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改正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8829070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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