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GYJJC0201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实施机构

市公用事业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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