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资格认定

编码

120000SWJXK040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许可决定-颁发证照或审批文件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5866551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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