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审查

编码

120000MZWQT0201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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