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初审上报)

编码

120000MZWQT02013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其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宣传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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