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编码

120000MZWCF0201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

实施机构

市民族宗教委(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管辖重大、复杂案件和市级宗教团体,区级负责管辖本辖区违法案件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smzzjwzx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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