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编码

120000GZJZS24003

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一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第一条“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

实施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财务管理处、各区分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行使

运行流程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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