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编码

120000SCWQZ02440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四)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实施机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滨海新区除外

运行流程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查封通知书》或《扣押通知书》,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妥善保管,以防损毁、被盗或被转移。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方式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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