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编码 | 120000SCWQZ0244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四)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除外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查封通知书》或《扣押通知书》,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妥善保管,以防损毁、被盗或被转移。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