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

子项名称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编码

120000YPJXK01003-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 国务院第445号令)(2018修改)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 卫生部第72号令)

第十六条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实施机构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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