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202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内六区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备案通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