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202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等; (三)取水水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内六区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备案通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