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项目后评价报告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5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政府令第15号)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工程项目 涉及供排工程 |
运行流程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项目后评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责任事项 | 1、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2、备案 3、未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