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论核备 |
编码 | 120000SUJQT06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核备——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报送的质量结论确认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3、当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等级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