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701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7.2.3项目法人应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安监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工程项目 涉及供排工程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备案——告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提交资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备案;审核要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3、开展不定期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