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编码

120000SUJXK080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属城市排水系统(设施)拆除、改动

运行流程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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