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备案

编码

120000SUJQT08015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运行流程

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备案-审核确认-书面告知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书面告知养护管理单位及参与事项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