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8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备案-审核确认-书面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书面告知养护管理单位及参与事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