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SUJJC0900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津水规范〔2020〕2号)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再生水水质定期监测,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排水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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