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歇业许可

编码

120000GYJXK02001-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 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第四款 需要变更、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实施机构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踏勘—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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