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子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

编码

120000GYJXK02002-01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高压)许可;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低压)许可。

运行流程

受理—踏勘—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