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GYJJC0200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24210820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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