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设立 |
子项名称 | 变更 |
编码 | 120000JRJXK01006-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