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设立

子项名称

注销

编码

120000JRJXK01006-03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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