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设立 |
子项名称 | 设立 |
编码 | 120000JRJXK01006-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