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