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运营机构审查意见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