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过程监督

编码

120000JRJQT01014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实施机构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地方金融监管二处、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机构报送相关材料-监管部门进行清算过程监督

责任事项

监管部门对机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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