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

编码

120000JRJQT01015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地方金融监管二处、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形成分类结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58980032; 电子邮箱:swjrbjgdwbgs@tj.gov.cn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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