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 编码 | 120000NCWXK01001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2017年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 办事指南 |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