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编码

120000NCWCF01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运行流程

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对检查发现或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批准立案的,依法进行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3.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5.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改正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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