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编码

120000NCWCF01010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运行流程

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对检查发现或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批准立案的,依法进行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3.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5.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改正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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