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涉及农业领域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 编码 | 120000NCWCF01015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公布)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对检查发现或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批准立案的,依法进行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3.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5.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改正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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