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ZSJQR07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2.《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
实施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39867 电子邮箱:tianjindaibanch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专利代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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