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 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GJJ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第四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分中心、管理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或受理投诉)—调查—立案—执法检查—限期改正 |
责任事项 | 1.制定计划或受理职工投诉; 2.对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宣传; 3.单位违法事实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义务等,询问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